华北理工大学专升本函授学习课程《合同内容的确定》

院校:华北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0-02-10 12:30:18

    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合同内容确定的概念

    合同内容的确定,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根据当事人的补充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使这些内容得以明确,以便能适当、全面地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内容确定的方式

    1. 协议补充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合同有关条款是指当事人已在合同中订立的与不确定条款内容相关的条款。交易习惯,是指同业交易的惯常做法,以及当事人后来的交易做法。这一规则同样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

    3.法律补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涉及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履行规则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