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发起设立基金并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的机构。契约型基金都必须聘请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但一些私募公司型基金就可以不另外聘请管理人,因为它的基金公司本身就是管理型的,通常就是- -家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银行,它自己已经具备了管理基金资产的资格和能力。
(一)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各国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查和筛选一般都很严格。在我国,要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就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根据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参与发起设立;
2.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不同的国家、不同类型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和职责范围会有所差别,但是业务的核心部分是一样的。 就是资产管理。
在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来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也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证券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在国外优胜劣汰的机制下,能够直接担任私募公司型基金管理人的都是管理能力十分优秀的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