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核心原则》

院校:西安邮电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9 13:17:34


    2006年《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核心原则》的目的,是为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者以及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组织提供最低的参考性标准,用以检查各自的银行监管安排,帮助它们弥补现有监管安排的缺陷,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核心原则》从七个方面提出银行业有效监管的25条原则。这七个方面是: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2-5),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18),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原则(20) 该工作小组由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国、非十国集团的国家监管当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举行会议。

    19 -21),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3),井表及跨境监管(原则24-25)。在(核心原则)中,有大量的解释性文字以阐发各项原则的精神,对各项原则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指导。其主要内容及特点分述如下:

    1. 旨在通过全面适用,提高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水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核心原则》以前发布的各项文件,一般是直接针对成员国,同时建议非成员国采纳。而(核心原则》则是直接面向世界各国,未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作明显的划分。

    2.科学界定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地位。(《核心原则》从几个方面对银行监管的地位进行了界定。(1)强调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核心原则>指出:“对银行组织的有效监管是稳健的经济环境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有效的银行监管作为公共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所提供,它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 ;”“虽然有效的银行监管成本很高,但监管不力的成本会更高”。(2)提 出银行监管只是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性安排的一部分。单靠有效的银行监管,金融的稳定难以实现必须将金融监管与其他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他因素包括:稳健且连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银行监管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因素。(3)指出监管本身不能也不应绝对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3.银行监管不应破坏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核心原则>明确指出:有效银行监管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银行监管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 ,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向管理良好的银行提供适度的财务奖励、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如果政府试图影响或改变商业决定(特别是贷款决定)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市场信号将受到扭曲,市场纪律将受到削弱。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政府提供贷款担保,则应披露担保内容,并采取措施,当政策贷款违约时,对金融机构予以补偿。关于存款保护,《核心原则》特别强调,要将对市场信号和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

    4.有效监管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 条件。具体包括:(1)稳健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3)有效的市场约束;(4)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5)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或者公共安全网)机制。

    5. 有效监管应是全程监管。(核心原则》沙及从市场进人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监管的第一个环节,是市场准人控制。(核心原则》提出: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词的使用: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切不符合 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期财务状况;当申请者的所有者或母公司是外国银行时,应首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监管的第二个环节是银行组织结构的变动。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必须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监管的第三个环节是持续性监管。在(核心原则》的25条原则中,关于持续性监管即有16条之多其中涉及四个方面:(1)审情法规和要求。主要是对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程序作出规定。(2)持续性银行监管的手段。监管方式上,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监管技术上,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监管报告方面,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独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监管者必须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借助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3)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4)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者必须拥有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撒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

    6.降低和控制风险是(核心原则》的主线。(核心原则》的每条原则, 都渗透若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精神,只是角度有所不同而已。而“审慎法规和要求”项F 的13条原则,更是集中地对银行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两点是值得注C 的:一是强调对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即不仅要求银行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风险,吸收损失,而且要求银行要对各种风险直接进行控制。二是风险管理应主要由银行负责,但银行风险管理系统的充足性和健全性应置于监管者的严格监督之下,(1)关于资本充足率,(核心原则)规定: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陕出银行所承组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面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2)关 于风险管理程序,《核心原则)规定: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3)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核心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应确保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4)在对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的监管方面,监管者应对银行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以及对贷款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管理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准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5)在大额风险暴露限额方面,银行监管者必须确保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原则,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关联交 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敞口。(6)在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基露 方面,为防止关系人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7) 在防范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方面,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汇划风险井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金。(8)在防范市场风险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9)在防范流动性风险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8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10)在防 范操作风险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11)在防范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12) 在内部控制和审计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都控制应包括对投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作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13)在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方面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养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 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7.对跨国银行应实行并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核心原则)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规定,是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往工作成果的提炼与总结,《核心原则)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井表收管:实行并表监管的关键是要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根据适用于本国机构的同等标准在本地从事业务,应有权分享母国监管当局为井表监管所需的信息。

    8.必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核心原则》提出: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各国在实施这此标准时必须考虑到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银行市场的特点、风险和整体状况建立监管体系。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应如此。

    9.鼓励各方合作。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捐助机构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检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