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院校:浙江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11 08:53:19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保险合同,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本罪的“欺诈方法”包括:

    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虚构保险标的”,可以是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也可以是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夺大损失程度。“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隐瞒真实情况将非保险事故转化为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害利度,骗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部事故是产生保险理赔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故营中构保险事故。以虚构的事故作为申请理赔的依据。

    第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即在财产位险合同履行中,在作为保险标的财产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故售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同索赔,实施保险欺诈行为。

    第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即在人身保险合同履行中,在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合同所的定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实施保险欺诈行为。

    本罪以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根据前述(追诉标准》 第48条,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