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专业学习课程-第2章案例分析-规避招标还是肢解招标?

院校:吉林建筑大学 发布时间:2019-11-06 13:22:23

    规避招标还是肢解招标?
    1·案例背景 2012年,中部某省C县拟利用财政资金在城市郊区建设一个公园,总投资600多万元,分两期建设。其中,材料费用450多万元,工程施工费用150万元。2012年,当地财政部门下达60多万元投资,主要是针对工程三通一平和拆迁部分。由于60万元低于该省招标投标办规定的100万元投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因此该单位通过内部议标的形式,将工程以60万元发包给当地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
    该县住建局和监察局(和纪委合署办公)认为该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并违反该县规定的5万元的建筑项目应公开招标的要求,属于规避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认定此属于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同时书面通知暂时中止该建设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杨投标工作。2013年3月,在该县主要领导的过问下,认为城市郊区公园是民生工程,必须尽快推进。该县财政局把欠拨的工程款下达给该建设单位,该建设单位进行第二次招标。其中石材30多万,灯具照明100多万,苗木绿化40多万,木料、塑胶健身器材100多万元管材、线缆等40多万元,喷水池60多万元,道路80多万元。该建设单位这次心有余悸。害怕再被查处,把所有的工程和材料一起招标,资质和要求又严,结果在中部小县城这样的地方,因为达到要求的投标人不多,该工程又流标了,延误了工期,受到该县主要领导的批评。那么,请分析能否将材料与施工分开招标?如果分开招标,算不算肢解工程。
    2,案例分析 该建设单位第一次60多万元的工程三通一平和拆迁部分没有公开招标国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200万元的施工项目应公开招标,而该省规定100万元应公开招标,该县规定50万元应公开招标。这都是根据本省本县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项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单项建设内容(施工招标规模的规定,这是为避免建设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举措。那么是执行国家的、省的,还是执行该县的规定呢?国家给出的200万元是一般规定,一些省份有自己的实施组则,例如该中部省份,给出的是100万元。这是国家授权给该省颁布自己的实施细则的权力,这是允许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一般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而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强制招标的范围只有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所以C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实是违反政许可法的。那么,对该县建设单位的第一次招标处罚是有点冤枉。不过,建设单位可以请上级部门行政复议,修改该县对公开招标规模的确定。但该单位通过内部议标的形式, 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当地住建局和监察局进行处罚,纠正了不正之风,也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第二次招标,道路、绿化、喷水池、照明灯并不是一个专业,也!一定是一个施工单位可以承包的,分别发包并不违法,而如果一定要打包招标,则应允许职合体来投标,因为没有综合资质的投标人是没有能力和资质可以完成几个专业的建设和髓工的。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