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代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院校:湖南理工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23 09:31:02

    代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它必须严格按照托收行的托收指令办事。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托收行的责任大致相同,并负有一些特殊责任。

    (1)执行托收指示。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后,如同意代收,应按托收指示办理业务。根据第4条,代收行只准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指示行事并受条例的约束。若代收行由于任何原因决定不受理所收到的托收或相关指示,必须以电信方式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若托收指示不明确,代收行应征收托收行意见,不能擅自处理。若托收指示执行有困难,代收行可不予理睬。例如,托收指示要求代收行在货物到达后代为存仓,假如目的港仓库已满,难以租到仓位,代收行可以不执行这一指示。

    (2)安善处理和保管单据。代收行收到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和单据后,必须查对单据与托收指示中所示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应立即通过电信方式通知托收行。除此之外,代收行在这方面不承担过多责任。

    收到托收指示和单据后,代收行应及时地向进口商提示所收到的单据,进口商可以去银行检验单据以确定真伪,但没有出口商的授权,代收行不能准许进口商在目的地验货。

    在承兑交单下,已承兑的汇票或保存在代收行处,或退还托收行,具体做法视出口商指示而定。在进口商未实际付款或承兑前,代收行应负责保存汇票和单据,绝对不能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进口商未付款或未承兑,代收行把汇票和单据交子进口商,由此造成进口商拒付或收不回货款,责任应由代收行负责。

    此外,在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并且在通知中声明保管单据听候托收行的指示。发出这种通知后,如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收到托收行的进一步指示,应发电催促签复。

    (3)对货物的处理和保护。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根据规定第10条,倘若货物直接发至,或以代收行或其指定的人为收货人,必须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如果事先没有征得代收行同意,则代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即使代收行收到明确的指示要求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采取行动,包括仓储和保险,代收行也无义务这样做,且应将其态度明确地通知托收行。然后,如果代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了行动,无论是否得到指示,代收行对于货物的状况或受托保管货物的第三方的任何行动和疏忽不负责任,但代收行必须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4)及时放单。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应及时地把汇票和相美单据交给进口商,代收行对于因交单延误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5)无延误地划拨收晏的货款。根据规定第16条,代收行必须将收最的金额按托收指示无延误地拨交托收行。收晏款项实际上是银行之间的清算,主要取决于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清算账户的开设情况,具体业务与汇款业务中银行之间的头寸调拨相同。

    (6)及时通如代收情况。代收行应按托收指示15中规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如代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