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未来

院校:南昌理工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9 12:06:53

    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未来

    综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不难发现它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法制建设的全面推进、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等,都息息相关。其间,我国的金融监管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转变:由监管当局作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转变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监管: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监管,转变为以法律手段进行监管为主;由混业监管,逐步转变为分业监管并重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再到现在的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机制的不断整合;由片面强调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侧重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转变为对金融机构从进市场到退出市场的全程监管;由对外相对封闭,转变为注重监管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些转变,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日趋健全。

    从长远来看,统一监管将是混业经营框架下的一个较好选择。然而,以下因素决定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目前只能对当前"分业监管”模式进行修补与完善,而不是即刻转变为统一监管模式 ,这种转变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1)从混业经营的发展程度来看,目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仍然具有现实基础。其一是我国金融业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而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少数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其二是我国目前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而言,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形式。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也才刚刚开始。而商业银行人股L 商企业,目前仍然只是少数大型国有限行或股份制银行的“特权”行为,其他中小国有银行或民营银行,只能望“法"莫及。

    (2)从立法以及监管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及统一监管提供完全畅通的途径,甚至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也同时存在。面商业银行人股工商企业,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基本上处于监管部门的“忽略”状态。同时,当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监管立法仍不完善,特别是现行行政体制制约下的部门利益冲突之争,决定了目前我们还不具备完全放开各个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从目前实践来看,由各行业的监管部门各自推动的混业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监管部门往往倾向于为自身管辖的企业争取更多机会、鼓励它们向其他行业扩张;而对需要跨行业协作的业务,则尽量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结局。如此相争的结果,未必有益于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比如,资产证券化开闸,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各自监管部门指引下分头行动;在金融混业开闸的大背景下,“银证通”被紧急叫停;金融期货的代理权之争延迟了产品的推出;证券金融公司的方案一波三折,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此外,某些情形下,地方政府的介入,更加剧了监管层之间的博弈,进一步增大了金融业或者金融产品监管的不确定性。

   (3)分业监管模式虽然存在很大的弊端,但其仍然拥有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的优点。这时,选择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并没有绝对化结论,而是必须根据各国国情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定。就如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

   “我们无法简单地说哪种模式比别的模式更好,因为各国国情差异很大”;“没有证据表明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一定会成功,但也无法否定这种模式的一些优势。统一监管模式在一些国家被证明十分有效,在另外一些国家则不然……”此外,无论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年)中的“原则19—监管方式”还是《建立一个有效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原则》,都强调了必须选择一种适合国情、侧重安全与稳健经营的监管模式。许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后,却仍然保留着分业监管的模式。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虽然在混业经营趋势 下优势突出,但是,打破已经建立起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完成。而且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发展除了有实践和历史原因外,也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今后我国混业经营环境下金融监管模式该如何发展,还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没有绝对的方式。目前完全可以通过先完善现有的监管方式,循序渐进、逐步摸索,进行温和渐进的变革。从实践来看,虽然在国务院成立统金融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大部制”呼声一度高涨,但2008年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中并没有将其纳人实践,这就意味着至少5年,甚至10年内,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仍将得以保持。这一段时期,甚至是更长的时期,监管部门切实要做的事应是如何完善现有监管机制,使其能够适应混业经营趋势并逐渐向统监管 模式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