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院校: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2 12:51:43

    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非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为避免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逆选择,各国均严格规定了保险给付,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这些条件归纳起来有: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

    更确切地说,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失业保险。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使之健康成长。各国均明文规定,严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不参加社会劳动,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而老年人不负有法定的社会劳动义务,他们已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并可享受养老保险,故也不应列人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可见,失业保险为失业后的补助措施,它是在职保险。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

    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出于本人意愿,而由非本人能力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或经济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失业。它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季节性失业,这属于一种暂时过渡性失业;(2)摩擦性失业,它一般是由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引起的失业;(3)不景气失业,这是由于经济的不景气所导致的就业机会缺乏而引起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这是由于生产方式和结构的变化,工人无法满足新的生产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失业。为了防止失业者养成懒情及依赖的心理,各国均规定,对于那些自愿失业者、过失免职者拒绝工作者以及因劳资纠纷参加罢工面导致失业者,不给付失业保险金;有的时候则规定一个较长的等待期。

    3. 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失业者必须具有的享受保险给付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通常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缴纳保费期限的条件;第二,投保年限的条件;第三,就业期限条件;第四,居住期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失业保险所保障的是那些积极劳动力中的失业者。失业者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由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主管机构根据申请报告或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来确定。由于疾病、生育、伤残或年老而离开工作者,属于社会保险其他分支的保障对象。为了检验失业者的就业意愿,各国在有关法律中均作了有关的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失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工作。

    (2)失业期间需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这样规定是为了进行失业认定。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放保险金,并及时掌握失业者就业意愿的变化,向其传递就业信息。

    (3)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予以拒绝,则失业保险机构可以认定其无再就业意愿,并停止保险金的发放。在处理合理的就业这一类问题时,失业保险机构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当事人的年龄、工作时间的长短、失业时间、劳动力的市场状况,以及新安置的工作与失业前职业的相关性,即劳动特点工作能力、工作收入、技术业务类型与转业训练科目等。此外,还应考虑工作地点与家庭居住地的距离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