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17 11:51:39

    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在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情况下,本罪还存在一个选择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伪证行为既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场合下,前者应是主要客体,后者是次要客体,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影响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和处罚宽严的情节。如果虚假陈述的内容与定罪量刑无关,则不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第一,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谓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不是在刑事诉讼,而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不能构成本罪。第二,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证行为伪证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从行为的内容上看,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何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我们认为,应该是指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罪情节以及罪重罪轻的法定量刑情节,不包括酌定量刑情节。 从行为的目的上看,可以是为陷害他人作伪证,也可以是为他人开脱罪责作伪证。(从行为的形式上看,因伪证主体不同而有不同表现,证人、鉴定人表现为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的证明或鉴定结论,记录人、翻译人表现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作虚假的记录或翻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经司法机关要求或同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实际上也是广义证人的一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我们同意这种观点。“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某种专门知识或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告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而作图文声像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国人、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以及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案件的公正结论,但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那证为他人开脱罪责的目的,仍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