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函授专升本学习课程《我国新股定价方法的演变》

院校:西华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3-18 10:50:16

    我国新股定价方法的演变

    按照价格确定的具体方式,我国新股定价办法从整体操作方式上看可以分为1999年以前的市盈率计算法和1999年以后的询价法。

    从发展时期来看,我国新股定价办法的变革经历了若干阶段:

    (1)1996年以前,发行公同和主承销留根据自已选定的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税后利润确定新股价格。

    其具体的价格计算方法是:先进行盈利预测,得出每股税后利润预测数,再与其选定的市盈率相乘,即得出新股发行价格。

    由于当时实行额度管理,各地为了推存更多的公司上市,下达给各公司的发行额度往往较小。一些公司为了多筹资,竭力提高新股发行价格。一方面,他们夸大盈利预测,另一方面,则选择高市盈率。其结果,盈利预测不能如物完成,市盈率奇高,有些公司一上市便跌破发行价。投资者对此现象极为不满。一些专家呼吁:证券监管部门应规范定价办法,制止这些公间不负责任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2) 1996 年,按前三年每股税后利润的算术平均数及限定的市盈率计算新股发行价格。

    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下达《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F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 1996 年新股发行定价不再以盈利预测为依据,改为按过去3年已实现每股税后利润算术平均值为依据。同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严肃性,该《通知》还规定:公司上报材料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 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若比预测数低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和致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发行公司,以及出具不当审核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依法予以处罚。

    该办法实行初期,市盈率仍由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自行选定。发行价格的具体确定办法是:发行公司计算出过去3年已实现的每股税后利润的算术平均数,再与其选定的市盈率相乘,得出新股发行价格。

    但是,由于一些公司多筹资金的内在动因仍未消除,而股票发行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又给高价发行提供了生存环境,因此,市盈率仍居高不下,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仍远背离其价值。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开始对市盈率进行限制,市盈率的确定办法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发行市场的市盈率幅度,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根据:级市场同行业公司市盈率情况,具体核定每家公司的市盈率。

    (3) 1997 年,按发行前-年每股税后利润与发行当年摊薄后预测每股民后利润的加权4均数及核定的市盈率计算新股发行价格。

    考虑到股票发行价格应体现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且1996年的(通知)颁布后,发行公司进行盈利预测时也趋于谨慎,于是, 1997 年9月,中国证监会下达(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计算,法予以调整。

   《通知》规定:为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址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强-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 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即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义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年每股税后利润X70% +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X 30%;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一(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一 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x调整系数+修正值。调整系数= (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8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同时,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该《通知》进一步对盈利预测提出要求: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 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并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的发行公司及未尽职责或故意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依法予以处罚。

    (4)1998年,按发行当年加权平均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及核定的市盈率计算新股发行价格。

    1998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再次调整了新股定价方法。

    新的定价方法是: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X市盈率。其中,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X (12- 发行月份) /12。 市盈率仍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情况确定。

    (5) 1999年以来,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999年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明确由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价格。同时,发行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与主承销商共同签署的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行业概况及发展前景分析: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大盘走势及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在商定价格的过程中,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还采取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做法,希望使股票发行价格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投资者的意愿。

    自此,新股发行价格已不是按照公式计算得出的,而是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在了解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商定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市盈率不是事先选定的,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每股税后利润计算得出的。

    可见,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经历了由“放”到“收”再到“放"的过程,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螺旋式上升的轨迹。尽管目前的定价方式还存在各种间题,但毕竟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进- 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进一步成熟,新股定价方式将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