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24 08:48:01

     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之内。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空、领水。领陆,是指一个国家相对于海洋的陆地领土或者与他国之间国界线内的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地层:领水是指-国领陆内以及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该国对这些水域拥有 和自己陆地领土同样的主权:领空,是指一国拥有主权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根据国际惯例,航行或飞行于公海及其上空,或者停泊于外国港口、机场的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舰和飞机,是我国的“流动领土”。因此,《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此外,理论上- -般认为,本国驻外使、领馆在所在国具有刑事豁免权。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我国的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对一个具体刑事案件,如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疑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但如果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分属于不同国度,就出现了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跨国犯罪的现象称之为隔地犯.②从各国的立法例和刑法理论看,大体有三种主张:①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城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②结果地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须发生在该国领域内,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③行为与结果择一说(也称之为遍在说)。认为行为与结果有项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说,(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这其中又包括三种情况:①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和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众多,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法律文化和习惯。从维护法治的统和兼顾民族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这一原则出发,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实行从宽的政策,简称为“两少、从宽”的政策。例如,对涉及性关系和婚姻习俗、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刑事案件,在一些地方有变通处理的规定。在有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②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③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由我国宪法规定所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不适用全国性的刑法。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自行制定的刑法。(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构成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事实上的限制”。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蓄免权,(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子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是外交特权和蓄免权的重要内容。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给子这些特权,一方面,是出于对外交人员的尊重,因为外交人员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另方面,也是为他们履行职务提供方便。不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只是不受我国的刑事管辖,派出国对他仍有刑事管辖权。我国政府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蓄免权的犯罪人,可以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人,令其出境,罪行严重者也可由我国政府宣布将其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