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背叛国家罪

院校:武汉商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02 11:49:45

    背叛国家罪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鄄和安全。包括:①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政府、外国政党以及敌视、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国敌对势力。“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通常是指我国台湾地区的官方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非官方的组织和个人。所谓勾结是指通过暗中接触,信电往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通谋、商议和策划等活动。勾结的方式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②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诸如,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园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愧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事实与结果,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祖国的行为,即成立本罪。

    (2)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通常是在党和国家机构中具有较高地位和较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可以成立本罪的共犯。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二)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犯罪形态的认定。本罪为行为犯,不以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构成本罪既遂的条件。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2)罪数的认定。本罪的行为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依牵连犯处理,从重处断。

    (三)背叛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