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四章第一节学习课程:公司重组的形式

院校:湖南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9-10-26 10:39:36

    第四章  兼并与收购

   【学习提示】兼并与收购等公司重组活动被认为代表着一种新型的产业力量这种力量提高了企业劳动生产率、盈利性和竞争力,加速了优秀企业的发展,促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推动了一国生产力的增长。作为并购、重组活动中的灵魂机构,投资银行为企业充当财务顾问,帮助寻求并购的机会,为并购定价,提供融资服务等。本章将介绍公司重组的各类活动和并购理论以解释并购的现象,然后讨论并购操作程序、并购估值定价和对价形式、反收购防御策略以及杠杆收购。

    第一节  公司重组的形式与并购类型

    一、公司重组的形式

    公司重组涉及企业产权的变动、交易,包括扩张、收缩、公司控制和所有权结构变更等多种形式,0每种类型的活动都有其侧重点。

   (一)扩张(expansion)

    扩张包括兼并与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联营(联营公司 joint ventures)等活动(形式)。

    1.兼并与收购

    兼并是指任何一项由两个或更多个企业实体形成一个新经济单位的交易。合并是兼并的法定含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中都用合并一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利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这里,吸收合并就是所谓兼并(merger),用公式表示为:A+B=A;新设合并则被称为合并(consolidations),用公式表示为:A+B-C。

    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即收购公司(acquiring firm)与另一家公司即目标公司(target firm)进行产权交易,由收购公司获得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收购之后,被收购公司纳入收购公司体系之中,是否将被收购公司解散,则取决于收购公司的经营战略。通常情况下,被收购公司仍保留其法人地位,作为取得控制权的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存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解释为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兼并与收购的主要差异在于,收购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兼并则是重组的各方共同参与兼并后的企业资源整合和管理结构的建立,重组中的一方或各企业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灭失。此外,兼并的对价绝大部分或完全是股份互换。这样,兼并前企业的所有者仍在兼并后的企业拥有股份;而收购的对价可以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其股票换取在收购公司的股票,但通常更多的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兼并与收购的共同点都是将若干企业体的资源整合成一个整体来运营,且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人们对兼并和收购作出了区分,但这两个术语却常常被互换使用,并把两者简称为并购(M&A)。并购一词有时也被人们当作对公司重组等相关活动的统称而加以使用。

    2.联营

    联营或称为合营,是两个或更多的企业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和整合互补的资源,同意为一个特定项目或经营活动进行经营合作。它所涉及的只是相关公司的小部分业务的交叉合并,且通常是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的(如10~15年或更短)。联营企业可以是个单独实体,由联营各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投资,并按投资比例持有股份。联营各方之间并不相互交换或购买股份。

   (二)收缩(contraction)

    收缩包括分立、资产剥离等形式,由于这些重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的兼并、收购等扩张活动是相反的过程,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逆兼并”行为。

    1.分立(spin-ofs)

    分立是一种企业产权裂变的方式,它是由母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的新的法律实体。新独立公司(通常多为原来的子公司)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即母公司现有的股东在新的公司中拥有与在原公司所拥有的相同比例的所有权。分立更多地与被控制的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此也被称为子公司独立。分立后,便有两家独立的公司存在。在分立方式中,公司的资产没有进行重估,也没有货币的支付转手,即原母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数目的现金。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立是向现有股东支付股息的一种形式,或被看作是一种股利和一项免税的交易。

    分立还有两种变形:子股换母股和完全析产分股。子股换母股(split-ofs)或称子一母股互换,在这种方式下,母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得到了一家附属企业(子公司)的股票,交换条件是他们必须放弃在母公司中的股份,即以子公司的股票换取他们手中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完全析产分股(split-ups)(或称“拆股”)是指整个企业被分离成一系列分立的子公司(所有的子公司都独立出来),原有的母公司不复存在。

    2.资产剥离(divestiture)

    资产剥离是将企业的一部分出售给外部的第三方,公司的资产、产品的种类、子公司或部门可以以现金、有价证券或两者某种形式的结合来出售,进行剥离的企业将收到现金或与之相当的报酬,即会有现金流入。在资产剥离中,卖方出于买方未来提取折旧的考虑要对售出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在典型的剥离中,资产是出售给一家已经存在的企业,因此当这项产权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卖方对售出的资产没有控制权。资产剥离的一种变形称为股权切离(equitycarve-outs)(也称为股权划出)。是指将公司的一部分权益(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出售给外部一般公众。让他们拥有现有企业(由原子公司形成的新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从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给母公司带来现金收入。股权切离与资产剥离一样,它使母公司获得现金收入;但它与分立又有相似之处,即产生了新的法律实体。

   (三)公司控制(corporate control)

    公司控制型的重组活动与公司的扩张和收缩有密切的关系。针对收购公司的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不肯坐以待毙,因此会采取一系列的防御措施。这一类型的重组活动包括溢价购回(premium buy-backs)、停滞协议(standsillagrements)、反接管条款修订(antiakeover amendmends)、代表权争夺(prosycontests)等具体形式。

    1.溢价购回

    溢价购回是指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回重要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当一家不受欢迎的收购公司正在大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并进而将通过发出收购要约接管目标公司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采以有利于自己的防卫策略。股票回购即是其中策略之一。目标公司可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即在公开市场上收购,或发出收购要约(tender oflers to repurchase),或者私下协商等购回本公司的部分普通股股票。其中,协商回购(negotiated repurchascs)一般涉及少数拥有大量普通股股份的股东。这种方式多用于针对不受欢迎的收购公司,用于避开被称为“袭击者”(raidezs)的集团。在现金收购要约的这一形式中,公司通常会阐明其要购买的股份数额、回购价格和要约的有效期。1女购要约的价格一般会比发出要约时的市场价格高。溢价回购向股东传递了一种信息,即不只是袭击者看到了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公司的管理层也认识到这一点。

    2.停滞协议

    在溢价购回股票时,通常还要签署一份停滞协议。在停滞协议中股份被购回的股东同意于一定期间内不再购入任何股份,将来不再企图进一步控制公司。如果只是签署停滞协议而不购回股票,则该大股东仅仅只是同意不再增加其听有者权益,而如果他增加所有者权益本来是可以使他处于有效的控制地位的。

    3.反接管条款修订反接管条款修订就是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设置反收购条款,从而增加收购公司的难度,或加大收购的代价。反接管修订主要包括:

   (1)“绝大多数投票有效”条款,要求同意兼并的股东要达到一个较高的比例(如80%),才能通过兼并的提案;

   (2)“董事任期交错”,可以将公司的控制权的变更推迟数年,使收购公司必须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更换足够的董事会成员;

   (3)“金保护伞”(goldenparachutes)条款,规定如果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管理层人员被解雇,那么就要向现有管理人员支付一笔解雇补偿金。

    4.代表权争夺

    代表权争夺是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另一方法,它是股东中的持异议集团争取董事会代表权的企图。代表权争夺事实上与收购活动有关。在代表权争夺的过程中,外部集团试图在公司的董事会中获得代表席位(这些外来者被称为“持不同意见者”或“反叛者”),他们通过争夺得到其他股东的代理权后,便试图在董事会中安排自己的人,以此削弱现有董事会的控制地位。代表权本身虽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但却能改变对公司的控制权。代理权争夺的目标往往是为了使董事会的某一成员说服其他董事会成员出售或清算公司。

   (四)所有权结构变更(changes in ownership structure)所有权结构变更包括交换发盘(exchange offers)、股票回购(share repurchases)、转为非上市公司(going private)、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等具体形式。

    1.交换发盘

    交换发盘就是以债券或优先股交换普通股,或相反地以普通股交换优先级更高的要求权。交换发盘为公司在保持投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其资本结构提供了一种办法。

    2.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买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普通股。如果购回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较大,会改变企业的控制权结构。当公司向其他股东购回股票,而另一些股东(通常为处于管理层的股东)却没有减少所持有的股份,则股票回购引起的股本缩减后,这些股东将加强了对公司有效控制的地位。

    3.转为非上市公司

    也称(译)为“下市”,是指从公众持股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变为私人控制的公司(privately-held firm)。因此,也被称为上市公司的私有化。转为非上市公司有几种形式:

   (1)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转为非上市公司是由一个规模较小的投资者集团收购原来公开上市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如果这个交易是由在职的公司管理层发动的(即管理人员是接管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自行收购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则被称为管理层收购。这种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防御他人的接管。

   (2)杠杆收购。非上市公司通常由一个小的外部投资者集团来提供资金。他们主要通过大量的债务融资,收购公众持股公司所有的股票或资产,这样的交易就被称为杠杆收(LBO)。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