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法律监管

院校: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3 09:03:14

    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法律监管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1,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第(1)项所指的条件是,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 ;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第(2)项是指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获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境外投资顾问资格

    境外投资顾问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1)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2)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3)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1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3项规定的限制。

    3,资产托管规则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1)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2)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3)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4)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6)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外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此之外,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4,资金募集与投资运作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设立集合计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基金、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5,额度与资金管理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人情况。

    6,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作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