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院校:厦门医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3 09:00:19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1、实践与争论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境外金融机构也逐渐开始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以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履行“人世”承诺的必然结果。

    以银行业为例,2005年以来,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开始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这是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标志性事件。截至2009年年底,人股中国工商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股)、高盛集团(H股)、美国运通(H股)等;人股中国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股)、亚洲开发银行(H股) ,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d (H股)、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H股),JP Morgan Chase& Co. (H股)等;人股中国建设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H股)美国银行(H股)、富登集团(H股)、益嘉投资有限公司(H股)等。

    实际上,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这三个行业中,银行业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影响最大,争议也最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争论就是,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是否造成了银行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过程看,境外金融机构通过入股确实获得了丰厚的赢利,但因此简单得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结论也有失偏颇。一般认为,银行业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改进银行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金融创新和提高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根本上说,国有银行上市、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显然,上市之后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境外金融机构人股我国银行业只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个现象,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人股我国的证券业和保险业,因此为了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全面规范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就显得十外必要。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主要法律规范目前,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中国银监会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1)金融机构范围界定。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2)入股条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人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3)投资比例限制。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申请审批程序。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