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托收承付

院校:山东交通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7 11:39:36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市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和规则

    1、前提条件

    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包括:(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的,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托收承付凭证的签发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前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托收承付的方法与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其程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托收。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介,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