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院校: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2 09:33:42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国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估价等事项,须经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共同审查、签证。

    (二)财务隶属关系统一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隶属关系统一,即各个成员企业独立核算,汇总成统一的财务计划。

    (三)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

    1.税利分流

    税利分流,是指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形式和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其余部分留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一种办法。其具体是指:降低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改变现行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和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并取消现行的调节税。将所有盈利的国有企业,一律改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强化所得税,依法纳税,依率计征,严格控制减免税,不搞所得税承包,确保国家财政收人。

    2.税后还贷

    税后还贷,是指用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具体规定是:

    (1)企业新借人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均由企业留用资金归还,企业留用资金包括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可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

    (2)在借款期内,企业支付在建项目的新借款利息,可以计人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

    (3)在借款期内,企业支付已竣工投产项目的新借款利息,应当计人生产成本;

    (4)凡应当继续归还的1998 年以前的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50%,其余用所得税后利润和企业留用资金归还。

    3.税后承包

    税后承包,是指在现有的承包基础上,把税利不分、统一承包改为按章纳税、税后利润承包,即实行所得税后上交利润承包。

    (四)统一承包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如果财务隶属关系一致,可以由核心企业统一对财政部门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财务隶属关系暂不能一致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务体制执行。

    (五)统借统还

    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应当逐步实行统借统还。核心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统-向银行申请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借款,可以由核心企业统一归还, 但还本付息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支付;如果还本付息的资金由核心企业支付,应当相应作为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投资人股。

    (六)可以建立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可以建立财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起先后批准17家企业集团试办财务公司。试点情况表明,财务公司的设立对搞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