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院校: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8 08:18:00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上划分,可将共同犯罪划分为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起的, 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犯罪集团(criminal group),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一法定的概念,揭示了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第一,从人数上看,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从人数上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集团的人数往往远不止三人。三人只是构成犯罪集团的最低的人数界限。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成员之间是在以实施种或几种犯罪而结合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基于犯罪的目的,而是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思想而纠集在起的, 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三,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是指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各种不同的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可能有所区别,有的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较严密,有的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可能不一定有严格的组织关系,但只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就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所谓固定性,是指犯罪集团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犯罪的联合,不是偶尔进行犯罪而临时纠集的。当然,事实上是否已经实施了多次犯罪对认定固定性并不重要,只要查明行为人确实是为了实施多次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即使没有多次犯罪,也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由于犯罪集团人数较多,组织较严,较般共同犯罪 更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因此,犯罪集团历来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和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均应根据《(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对集团成员应区别对待,在作用区别明显的案件中,应分别认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不同情况,并予以不同的处罚。应当指出,在司法实务中,人们常常把犯罪集团和松散的结伙犯罪统称为犯罪团伙。尽管犯罪团伙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术语,但不是严格法律用语。犯罪团伙中,有犯罪集团的情况,也有没有达到犯罪集团程度的一般共同犯罪。因此,对团伙案件应认真区分,符合犯罪集团条件的,就按犯罪集团认定,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不宜使用犯罪团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