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学院函授学习课程股东会

院校:吉林工商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8 14:25:50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I.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有设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政公司章邦:

    (11)公司章构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自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 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1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H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