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盗窃罪的认定

院校: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17 10:57:03

    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对于盗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盗窃的数额和次数:“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两个选择性标准,未达到数额较大(含窃得的和可窃得的),情节较轻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一年内盗窃次数不满3次,或者每次均以价值低微的财物为对象实施盗窃的,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而,数额是否较大是资窃罪成立与否的一一个主要标准,但不是唯标准, 因为影响盗窃案件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远不是数额所能全部包容。其次,还要注意的是,根据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清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显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康,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方“情节显著轻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出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2.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出者均是以他人占有的财产为对象的犯罪,由于刑法理论并非彻底厘清二者的界限,极易混滑,本书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①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两罪虽均以他人占有的财物为犯罪对象,但是财物占有关系的属性不同。抢夺罪是以他人紧密控制、紧密占有的财物为对象的犯罪: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包括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松弛占有的财物。②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是通过暴力取财的犯罪,其暴力行为的对象是处于他人紧密占有状态下的财物,且因财物居于他人紧密占有中,其暴力应达到定的强度:而盗窃罪是非暴力犯罪,无论是对占有人还是对财物均不得施以暴力。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针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以平和手段获取并加以古有的,只能成立盗窃罪,而以暴力切断他人对其紧密占有财物的占有关系并加以占有的,只能以抢夺罪论处。

     3.盗开机动车辆案件的定性

    机动车辆既有般财物的共性, 又有不同于普通财物的特性, 盗开机动车辆既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抑或扰乱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盗开机动车辆案件的定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参见该解释第12条第3、4项),对盗窃机动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的案件,应根据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对危害后果的态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准确认定:①基于抢救伤员、参加抢险抗灾或其他带有紧急避险性质目的,未经车主同意使用他人机动车辆的,不认为是犯罪。②为“过车瘾”偶尔偷开机动车辆,在驾驶中未造成公共财物损害或者危及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属(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构成犯罪。①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开机动车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以盗窃罪论处。④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而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故意毁坏偷开的机动车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⑤为练习开车、游乐、兜风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遗弃、丢失的,以盗窃罪论处。⑥为进行特定犯罪活动,将盗开的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为盗窃其他财物,而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而使用的,应将盗窃车辆的价格计人盗窃数额.对于为实施其他犯罪而查窃车辆的,应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⑦在盗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4.罪数认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若盗窃对象属特定设备时,则可能存在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此,应以根据罪数理论的基本原则作出认定,①鑫窃广插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数额不大,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盛窗广精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查窃罪和破坏广插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事的、择一重即论处,②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查窃定性,对偷制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制的是未正武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查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使用而偷割电线,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

    5.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标准

    (1)盗窃罪着手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着手以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具体规定的危害行为作为着手的认定标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转移占有,故其着手应以开始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为依据,转移占有以接触财物为一般标准,因而对以他人紧密的财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应以行为人接触财物作为犯罪的着手(发生于公共场所的扒窃案件一般应适用此认定标准);而对于人室(包括潜入仓库)盗窃的行为,则应以行为人进人室内作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2)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形成过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等多种观点,本书认为,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一旦行为人实现了对他人占有财物的占有转移,即应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占有转移即指对他人占有的财物形成种新的支配状态。 只要受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后,行为人对财物进行了处置(包括随意处置),即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对于具体案件中既途的成立,还要结合被盗财物的形状、体积,以及作案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否有人值守)加以具体判定。

    (3)如何追究盗窃未遂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未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查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盗窃未遂,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以犯罪论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以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命目标,等等,因而,对一般盗窃的未遂,可不以犯罪论处,只有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道。才追究刑事责任,面“情节严重”主要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考量标准(四)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设成者管郎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领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看期徒外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成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利成者无期话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查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20 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10万元以上。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①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⑧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其中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