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

院校:沈阳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8 09:04:01

    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3》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特保措施)。这-机制是专对中国产品实施的歧视性措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在严重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对中国出口的连锁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

    如果其他进口成员认为中国产品进口到任何成员境内的增加数量或条件,足以对进口成员同类或直接竟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该成员就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果在双边磋商中,各方一致认为中国产品的进口是市场扰乱的原因,并且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或补教市场干扰,中国政府应采取这样的措施。如果在收到磋商要求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则在制止或补救市场f扰的限度内,受影响的进口成员可以自由决定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在一定期限内,中国不能采取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 非上述采取措施的成员),如果认为进口成员采取的特保措施造成了中国产品对其市场的贸易转移,可以要求与中国、相关成员进行磋商。如果在发出磋商通知的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要求磋商的成员,可以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从中国的进口,其程度限于制止或救济该转移的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