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院校:成都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8-15 11:08:01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中罪的概念和特征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度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职责。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如果放弃职守,檀离岗位或在岗位上玩忽职守,欢会使国家军事利益遭受损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想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贵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的行为从广义上看,也属于玩忽职守性质。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胎误战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都队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或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严重后果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特殊职责的行为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

    (3)本罪的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及其他各项工作和日常生活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职责不同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代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职责的人员。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工作的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可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心理状态。

    (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2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