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确定损失原因

院校:上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12 09:38:06

    确定损失原因

    在保险事故中,造成损失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货物腐烂现象,由此造成损失。这就要具体分析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它是由恶劣气候导致海水浸泡而成,还是在装船前,由货物本身的湿度过高所引起的。如果是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确定损失原因是理赔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保险理赔中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叫做近因原则。近因并不一定就是一项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按照这一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造成损失的原因,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可被认为是损失的近因。当然,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定义似乎是很清楚的,但在实际中,当遭致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时,在众多的原因中,哪一个为远因,哪一个为近因,分析起来有时却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运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种较常见而又较单纯的方式。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只有一种。如这一风险责任在承保范围内,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赔偿。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数原因的出现又有几种情况:多数原因同时发生、多数原因连续发生和多数原因间断发生。不同的场合,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大小也不同。

    1.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的原因所致,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这样,多种原因全部属于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它们全部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全部负责,反之亦然。但如果在这多种原因中,有些是在承保范围之内,有一些则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责任就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能够划分开的,保险人将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不能划分开的,则保险公司可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2.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为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 ,即为近因。在这一场合,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依据以下四种情况来定:

    (1)前因及后因均在承保责任范围以内,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2)前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后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而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花生含水量过高,在运输途中发生霉变。投保人虽投保了一切险霉变属于保险责任,但近因是花生含水量过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