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境内机构与个人投资境外证券的外汇管理

院校: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3 10:52:28

    境内机构与个人投资境外证券的外汇管理

    我国在证券资金流出环节管理较为严格,渠道有限,但近年呈放宽之势。《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9月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2007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可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这标志着以国内投资机构为主体参与海外投资的开始,使得具有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基金公司得以参与全球市场投资,同时也为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参与海外投资提供了更多选择。2007年7月26日,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自主配置、提高收益,抵御人民币升值风险。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加强沟通合作,防范运作风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7年8月20日宣布,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允许境内居民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投资海外证券市场,初期首选香港。这是继放开银行系、证券类、保险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股市之后中国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外,为规范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F 20年9月29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该通知规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账户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2)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向园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

    (3) 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

    (4)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5)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由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经外汇清算账户,直销或代销外汇账户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予以支付。

    (6)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只产品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品的实际募集规模和资金来源情况。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汇总数据。境内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所托管证券经营机构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数据。

    (7)证 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现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8)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