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严格责任

院校: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25 10:04:15

    严格责任

    在城外,人们所称的严格责任又可以细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犯罪,“绝对严格责任”(也称为“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须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解护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使被告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被告就能被定罪,也“就是不管被告多么小心,也不管他在道德上第么无享,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结果,就构成犯罪“。“相对严格责任”。后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定的为法律禁 止的行为,面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 “主现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可能被到有罪。D可见,相对严格责任实际上并不是完全不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责任,而是承认主观罪过对构成犯罪的影响,只不过起诉时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证明无主观罪过的责任转移至行为人,这种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被移植到了刑事诉讼中。

    “严格责任”原是英美刑法所特有的制度。严格责任的确立,使对某些特定犯罪的追究变得简单化,从国外刑法关于“严格责任”的犯罪规定看,有如下特点:①“严格责任”的立法是种功利主 义的立法,功利主义以多数人最大利益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作为刑法首要的、基本的价值追求。在一些违反管理的犯罪中,大多数对公众有很大的危害性、而且要证明被告行为是否处于故意或者过失,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若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往往会使被告逃脱惩罚,使法律形同虚设。因此,严格责任的立法侧重的是社会利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②所谓“严格责任”的犯罪本身有严格范围限制。从国外立法例看,立法规定为严格贵任的犯罪,大致是两类: -类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轻罪,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犯罪,违反交通管理的犯罪等,这些犯罪所判刑罚大都是罚金,在大陆法系国家可能作为般的行政不法处理。另类是对少数侵害刑法特别保护对象的犯罪,如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等,典型的如奸淫幼女的犯罪。③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并不一定没有罪过。严格责任的犯罪,并不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相反,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只是证明上有-定的困难,法律不要求证明行为人的这种主观心理。起诉方只要求证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④目前设立的大都是“相对严格责任”的犯罪。由于“绝对严格责任”过分强调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被指责为是“不妥当也不公正”的制度,因此,“绝对严格责任”逐渐式微,代之以“相对严格责任”。“相对严 格责任”,实际上仍以罪过为构罪的主观基础,但主观罪过是推定的,满足了构罪的客观条件后,即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罪过,但这是可辩驳的推定,不排除被告人以没有罪过为由所作的解护,但应由被告人自行举证。被告人可以根据法定的辩护权利,可以对自己无过错提出“善意”的辩解。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的立法有不同的观点。否定的观点认为,“把严格责任引人事关剥夺公民自由等重大法益的刑法领城是违背主客观相统原则的, 有导致客观归罪的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坚决予以反对”国,肯定的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根本不能说是历史上的客观归罪原则的死灰复....绝对的客现归事是适用于切罪行的, 严格责任的适用却有 ‘严格的限制”。 此外,“刑事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对被告人的罪过心理举证困难,立法上考虑到这点, 赋予法官对一些特殊的罪行,不考虑主观因素径行定罪的权利”。

     我们认为,从古代刑法占主流地位的结果责任到近代社会的罪过责任,是人类刑法史的一大进步,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极大尊重。但当社会有着更重要的利益需要保护时,那过责任原则是否绝对,是值得探讨的,有些犯罪,由于所保护利益的重要性以及罪过本身的隐蔽性,刑法作出例外的规定也是符合情理的。而且刑法上确实有此犯罪的罪过不是很明确的,例如,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用主客观相统的原则、 用故意或者过失的传统刑法理论去评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正确结论的,特别是无法解释,为什么行为人说明了财产的真实来源,由于司法机关一时无法查清而导致被告人获罪的情况。总之,严格责任并不是洪水猛兽,不至于动摇现代刑事法治的根基。对社会生活中的些特殊利益, 设定严格责任犯罪, 尽管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和举证责任,但行为人的责任与侵害的利益比较,大致仍是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