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抵押权的效力

院校:岭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1 11:15:45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但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的效力除及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于抵押的原物即抵押物外,还及于从物和从权利、孽息和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2.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孳息。抵押人还有权就同一抵押物再行设定抵押权,对抵押物设定用益权以及让与抵押物的所有权。

    3.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对抵押物的保全权(即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和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行,又叫抵押权的实现,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行为。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拍卖、变卖抵押物和以抵押物折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