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院校:深圳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0-06-30 10:13:13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起算分五种情况:

    (1)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根据刑期起算的一般规则,其期限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应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管制刑期由于刑期的折抵而使管制实际执行的日期缩短,剥夺政治权利的日期也随着相应地缩短。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也是1年以上5年以下,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人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不发生刑期起算问题。

    (5)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期限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被剥夺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利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但因罪犯人身自由受到剥夺或者限制,政治权利的实际行使,将会遇到困难或者限制。比如,选举权的行使,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言,有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有的可以在监狱等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