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公共管理专业)第二章第一节学习课程-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

院校: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2-01 11:59:19

    三、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
    行政人员是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承认这个群体存在的客观性,就必然会对它提出特殊的要求,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就会作出特殊的规范。最为主要的是有利于行政人员生成职业意识,为行政人员建立起特殊的职业道德—一行政道德。承认行政人员职业群体的存在,最终目的是在这个特殊的群体中建立起对公共权力公共性的信仰。与农业社会中的身份制不同,近代社会的行政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职业行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已经建立起了公务员制度并正在使之完善。因而,公务员也逐渐开始被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看待。2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并已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公务员制度而言,实际上是在法律的意义!确认了行政人员的职业化。但是,过去很长时间里,我们在理论上并未明确承认公务员是社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群体。相反,我们强调的是公务员与民群众的一体性,忽视公务员相对于其他行业社会成员的职业差异性特点。理论与实践的这种背离和对立,在现实中更导致了官僚主义盛行、行政工作效率低下、公务员腐败等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当前,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公务员康业的角色定位以及与此相应的行政伦理道德建设问题,对于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对于依法行政乃至预防职务犯罪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实,在西方社会,承认行政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也是晚近的事情。
    近代社会,由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才使行政人员以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呈现在人们面前。但是,在理论上真正把行政人员看作是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则是在“文官制度”确立之后,特别是在公务人员职业化的条件下,人们已经无法再无视行政人员作为一个独特的职业群体的客观实在性了。
    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首先在于这种职业的公共性。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并在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中代行这一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对几乎整个社会生活有着支配的能力。公共权力与行政人员之间的职业性联系,赋予了公共行政这一职业以特殊性,使行政人员与其他职业的从业者不同。因为,他与公共权力的这种联系为他提供了可能窃取、占有和不当使用这种权力的机会,甚至把这种权力运用来牟取私利。也就是说,公共权力是一种公共力量,而且这种公共力量是在其他任何一类职业活动中都不存在的,其他任何一类职业的从业者也都不可能像行政人员这样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公共力量之上。正是这一点突显了行政人员职业的特殊性。
    特定职业的从业者自然而然地组成一个职业群体,行政人员作为掌握着公共权力的职业群体,是每日每时都受到整个社会关注的群体,在一切既有的公共行政体系中,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都是有着明确的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可以说,社会中几乎再也没有一个职业群体在行为准则和规范方面能够比行政人员这一职业群体所拥有的更为系统和完整了。按理说,行政人员的职业活动应当比任何一个职业活动都更加纯洁和健康,事实却恰恰相反。究其根源,是由于行政人员的职业群体不像其他的职业群体那样,拥有来自于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个体的职业意识。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把各种各样的职业活动都纳人到市场之中,从而赋予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以强大的竞争性,迫使他们必须用很强的职业意识来承载这种压力。唯独行政管理是一种不受市场调节的职业,没有竞争的压力。所以,行政人员不可能像其他职业的从业者那样,自然而然地生成职业意识。结果是行政行为必须借助于外在的约束,才能基本满足公共行政的需要,一旦外在的约束不足时,行政行为就会蜕化为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不受行政人员的破坏,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健康,为了促进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的生成,需要强调公共行政领域的特殊性,需要把行政人员作为社会整体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突出出来。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还在于这种职业是服务于公民、服务于全社会的。
    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公民之间的政治契约基础上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之间的契约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公民有权收回委托之权能,选举出新的政府。众所周知,政府机关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它们的运转和活动靠纳税人来供养。行政人员理应为公民服务,反映公民的意愿,为公民利益尽心工作。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理解模式。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管理过程就是基础设施、治安、政策、法律等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公民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以尽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争取消费者的支持。按照这种理解,政府不仅要为公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尽可能好的服务,否则,就难以赢得公众的支持,从而失去存在的基础。政府为公民、为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必须通过行政人员的工作予以体现,行政人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就体现在,行政人员作为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成为为自己、为小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而应成为更好地满足公民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手段。
    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也在于这一职业的政治性和权威性。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其专门业务就是“行政”,而公共行政活动在本质上反映和体现着国家意志的要求以及价值追求。所以,处理行政事务的行政行为也必然具有政治性的内容和特征。同时,公共行政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切管理对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有服从的义务。这又使行政行为具有了权威性的特征。但是,公共行政活动本身也必须依法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以公共行政这一职业的权威性形式体现出来的。
    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殊性也必然会反映在对这一职业有着特殊的从业要求上。这种要求体现为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之间又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道德是内心的“法”,属于“自律”的范畴,法律则是“他律”。对于制约行政人员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对于抑制行政人员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行政人员在处理各种公共事务时,都必须站在政府的立场上,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遵守法律的要求是对公共行政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然而,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行政人员的从业要求除了法律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强调道德要求,需要建立起行政人员从业的行政道德标准。在行政人员道德的要求中,无私是首要的要求。行政人员只有无私才能公正,才能廉洁,才能适应公共行政的职业。否则,他的行为就会有意无意地对公共事业构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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