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院校: 发布时间:2020-04-10 12:12:03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直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时,应当考虑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其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是商业银行法人地位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有三,是就国际金融惯例而言.实行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法律通常允许在总行之下,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统- 由总行进行领导管理。二是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只有商业银行总行才完全符合法人条件,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全部法人条件,如没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没有自已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因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支行领有《金融许可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并不完全具有商业银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上级行授权限定的。各分支机构只能在上级行核准(授权)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实施H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在行使经营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分行经营中的经营管理责任有两种:种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债务纠份引起的财产责任,民事责任要依法进行清偿:另-种是工作责任,其后果是行政或经济处罚。上述两种责任是由两种不同的主体承担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分支机构,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是分支行长。分支机构虽大多是基本会计核算单位,但因其资金是与总行联系在一起的,进行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因此,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与银行有关的经济金融纠纷和司法审判活动中,查清其分支机构的能力资格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论快的规定,这些分支机构品不是法人,但它们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能够单独电进行诉论活动。从法理讲,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与其诉设能力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