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

院校:重庆文理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3 09:30:50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

    (一)自然资源

    所谓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是:“在一定空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及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因此,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天然形成的现在或将来能够进人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为人类提供一定经济价值的那部分 自然物质要素。或者说,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进人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那部分自然界。

    自然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其内容随着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更新、广化和深化。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及协调自然的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逐步地进入了人类社会的物质再生产过程,这就使自然资源呈现出逐步广化和深化的特点。伴随现代科技的加速发展,这种特点也越来越明显。例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生活质量的提高,自然存在的在林最观,山川河流也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旅游资源:空气过去并不视为资源,但随着人口增长和环境的污染,新鲜空气也可以具有价值,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也成为资源。

    (二)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发利用某一类自然资源,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物质与能量。 在科学技术水平较低或人类对某种自然物质或能量尚未认识时,这种自然物质或能量只是-种存在,而不是资源,更不是资产。成为资源性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构成社会生产要素或劳动对象;

    2.可以为企业所拥有、占有或控制;

    3.可以以产权的形式流转;

    4. 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是与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国家拥有对自然资源的排他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可见,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我国领土上海洋、水流、矿藏、城市土地和法律规定产权属于国家的草原、山岭、矿藏、荒地、滩涂及农村的部分土地等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