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院校: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8-14 09:55:4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办理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客观方面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有徇私舞弊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徇私舞弊的行为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前述《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于立案:

    ①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②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③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非税务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所谓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有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工作人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