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函授学习课程《证券发行条件》

院校:浙江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9 16:37:05

    证券发行条件

    1.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

    关于首次发行应当具备的条件,《证券法》第12 条第1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有具体规定。

    关于再次发行,《证券法》 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同净资产的40%; (3)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攒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