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末遂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7 09:54:34

    犯罪末遂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刑法对犯罪未遂所规定的完整定义。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特征:

    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着手实施犯罪,标志着行为已从犯罪的预备阶段进人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预备行为转化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它把行为人主观内在的犯罪意图,外化为具体刑法规定的客观实行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志。

    由于刑法分则所确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表现不r (如实行行为就有单-行为和复合行为之分),即使同一犯罪,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场合或者采取不同的具体行为方式(如盗窃就有“人室盗窃”与在“公共场所扒窃”之分)。“着手”的实务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①“着手”行为形式上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认定“着手”应作刑法规范的判断,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易官之,“着手”实施的不是抽象的危害行为,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个自然意义的行为,在不同的刑法规范里,其意义并不一样。如同样是人室行为,不同的刑法规范中,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开始人室无疑是着手,而对于人室实施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室本身难说是暴力犯罪的着手。

    ②“着手”应能够表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着手”标志着行为已从犯罪的预备阶段进人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已从预备行为转化为直接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它把行为人主观内在的犯罪意图,外化为具体客观的实行行为。因此,“着手”应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

    ③“着手”行为已经直接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具体利益或者使具体利益遭受现实的威胁。犯罪的本质是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具有了侵害社会关系的现实危险性。是否有侵害的现实威胁,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看实行的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正在接近犯罪对象。如果已经接近甚至接触到了犯罪对象,一般可以认定为着手。二是看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不需要进”步的行为就可以逻辑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定为着手。当然,抽象的理论标准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还需根据不同犯罪以及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