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科技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转化犯

院校:华北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9 09:30:13

    转化犯

    转化犯是指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危害行为时,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种犯罪定罪量刑的形态。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抢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的犯罪通常被称为转化型的抢劫罪。

    (一)转化犯的特征

    (1)转化基础行为与转化罪名的异质性。转化犯的前提是行为人首先实施了一个基础危害行为,该基础危害行为的刑法性质与转化后的犯罪评价是不同质的。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罪质大都由直接客体决定,转化犯的异质性,也反映了基础行为与转化后的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如转化型的抢劫罪,行为人的基础行为为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其侵害的直接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转化后的抢劫罪,其侵害的直接客体涵括了人身权利,与基础行为侵害客体并非同性质。

    (2)转化犯生成条件的特定性。转化犯的生成是基于基础行为的实施犯罪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条件。从刑法的设定看,转化犯生成的特殊条件有两类:①行为人在实施基础犯罪过程中,连带实施了其他的行为(如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②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重结果,行为人对这结果又具有故意 (如《刑法》 第292 条规定的聚众 斗殴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基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特定的行为表现为后一犯罪 (转化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

    (3)转化方向的趋重性。立法设置转化犯的目的,无非是在基础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立法者认为原基础行为确定的罪名,已经无法评价其危害程度,为实现罪刑相当原则,应以更重的罪名以及重罪确定的法定刑定罪量刑,这正是立法确定转化犯的价值所在。因此,转化犯的转化方向是单向的,即由轻罪转化为重罪,

    (4)转化犯的法定性。转化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转化。其立法模式通常是: ...... (基础罪) ..的(特定的情况,如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XXX条定罪处罚”(转化后的罪名)。

    (二)转化犯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转化犯的基础行为是否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转化犯的生成,行为人先行实施的危害行为,可称为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基础行为本身能够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固然可以成为转化犯的基础行为,理论界没有争议。而基础行为是否涵括一般违法行为, 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肯定的观点认为,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可以是非罪行为(违法行为)。否定的观点认为,“就转化犯的本意面言,应该说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因面属于鄂数形态论”。我们认为,转化犯仅是两种行为的结合,而非两种罪的结合。如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开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脏、拒捕、毁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性质已发生了转化。已不是单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利,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已侧重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正像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要求一样, 转化的关键不在于财物的多寡,而是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因此,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应涵括般违法行为。

    (2)转化犯是否包括主观故意内容的转化。转化犯中的转化是否包括犯罪故意内容的转化,换句话说,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依据转化后的犯罪认定,从立法规定看,转化犯的主观故意内容,应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转化应涵括故意内容的转化。如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既不能一慨而论地定刑讯通供罪,也不能律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对死亡结果持故意的心理,固然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对于死亡是过失的心理,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故意伤害(致死)罪。②如果刑法对转化犯的主观方面作了特别规定的,则应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认定。如转化型的抢劫罪,刑法指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一主观目的有别于普通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按照抢劫罪处理的规定,实际上应属于法律的拟制,在法律拟制的情况下,转化型的抢劫罪并不-定充足 普通的抢动罪构成要件,其主观方面也不强求一致。 ③转化罪的主观罪过可以被基础行为的主观罪过所包容,此时就不存在故意的转化。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因为刑讯逼供本身涵括故意伤害的内容,客观方面也可以包括故意伤害的行为,此时转化只是基于特定的结果(致人伤残),主观罪过并没有发生转化。

    (3)转化犯有无未遂形态。转化犯有无既未递之分,理论上和实务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转化犯的特点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面转化为另种更 为严重的犯罪。一旦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出现时,就构成了转化犯,没有出现这种特别情况,也就谈不上转化,因此,转化犯本身是没有未递的。例如,以一定的结果出现作为转化犯条件的,只有该结果发生了,才能转化,没有出现结果,根本不能转化,也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在以实施定行为作为转化条件的转 化把中,行为人只要出于一定的目的实施了该行为,不论其目的有无实现,都构成了转化犯。如行为人虽然没有窃得财物,但为抗拒抓捕或者毁天罪证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基力相威胁的,就完全符合了转化犯的条件,但该转化犯并不完全符合般抢助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无法将般抢动罪的既遂未连区分标准施用于转化型抢动罪。

    (三)转化犯的处理

    从表面上看,转化犯涉及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它是在某种犯罪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条件才转变为另一种犯罪的, 而这些条件并不定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转化犯只是罪,对于法律规定的转化犯,应当按照转化成立的犯罪只定个罪名, 井楼照转化成的犯罪的法定刑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