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模式及特点

院校: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4 09:00:40

    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模式及特点

    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基础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快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在此基础上,认为犯罪构成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偶合式的结构,用的是加法,将四大要件先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无俱无, 只有四个要件全部具备了, 才称得上是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学 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如下特点:

    (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秉承了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要件意义上相通。与德8刑法中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规格或标准,是犯罪的成立要件。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就充分表明了行为是否包含了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能否成立犯罪。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不仅具有人罪功能,一切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是犯罪;同时也具有出罪的作用,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也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2)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我国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构成是-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从数量上看,每犯罪构成都包含有系列要件, 而不是单个要件:从性质上看,这些要件中既有客观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主观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是单种类的要件。犯罪构成就是所有这些要件的统一体。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犯罪,就不能只根据单个的客观要件或者单个的主观要件,而要把复数的客观要件和复数的主观要件结合起来加以综合的分析、判断。刑法史上的“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都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所反对。此外,从各种要件的联系性质来看,犯罪构成并不是所有这些单个要件简单相加的复合体,而是这些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的基本原则。

    (3)我国的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国,英美的犯罪成立条件,属于平面型。平面犯罪构成的特点是,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行为要么符合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成立犯罪,一个要件也不符合, 其他要件也就失去了评价意义,根本不成立犯罪,因此,各个要件的排列顺序(在前在后)并不重要,有先客观后主观要件的排列,也有先主观后客观要件的排列,还有主客观要件混杂排列的,很难说哪种排列更合理。

    (4)我国的犯罪构成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内涵不同,我国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实际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融为体的。 由于通说将犯罪客体置于首位,犯罪客体的评价体现的是种实质性价值判断。 正如有学 者指出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不仅仅是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的实质犯罪构成,也是具有法律模式的形式构成,即在我国刑法中,形式与实质的构成没有截然分开,不存在不含有价值判断的脱离法律模式的纯实质要件。因为,犯罪构成四要件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方面,它是形式的,因为它表明了认定犯罪的法律模式是什么,有哪几个条件:它从总体上告诉人们认定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所依据的大致标准是什么,从而不至于迷失在犯罪行为林林总总的事实之中。而且,这些条件都或者通过刑法总则或者通过分则的条文进行了法定化。另一方面,它又是实质的,因为这四个要件都是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都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准,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