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业务监管
(一)对从事普通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的管理
从事普通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子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当职务者:
2.有独立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部门,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有规范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及与机构内其他涉及投资、经纪及对外咨询部门]设置隔离墙制度;
6.申请前3年或自成立以来无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对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的管理
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承销资格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分别有2名以上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职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承销资格从业资格;
3.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规范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5.有3年以上从事普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历,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