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专升本经济法学习课程-人民法院审理

院校:西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7 09:59:50

    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救委员会的故决不服,应当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劳动争议原则的体现。在劳动事刘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践欧划劳动个议案件,没有设立独的劳动法院成专门的劳动法庭。在法律依据方面,规法院校照(民事诉论以)规定的转事案件市理模序进行审理, 没有专门的劳动评诉讼程序。

    但是,人民法院市理劳山以仍然具有其独特之处。劳动乍议案件经劳动节

    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论的必经程序,民事案件则无此限制。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故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藏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子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成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分情况予以处理: 

    (1)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超过申诉时效而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也要对申诉时效进行审查,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清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该诉讼请求独立于讼争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是任何法人、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能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是平等法律主体,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另一方面,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关系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不能局限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当事人承担。而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着主要决定权,具有管理者的地位,在事实依据、资料等证据的掌握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按照“谁E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着因为缺乏有效的取证手段和途径,在举证中会处于劣势,这川能使劳动者承担败诉的后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保护了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另力i 血有利t促进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