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没收财产

院校: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30 10:13:41

     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 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是附加刑且同属财产刑,但有区别:①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通常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而后者般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②适用内容不同。设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本人现有的财产,不能让其借来财物再供没收之用:而罚金的来源是犯罪人自存的还是借来的或是他人赠送的,在所不问。没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罚金只限于一定数额的金钱。③执行方法不同。前者是一次没收,不存在减免,追缴的问题:而后者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酌情减免,有时还会发生追缴的问题。

    因此,没收财产是种比罚金更重的财产刑。它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适用没收财产目的在于从经济上严厉惩罚犯罪人,剥夺他们再犯的物质条件,促使他们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两种情况:

    (1) 并处没收财产。又称“并科式”,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并处又分两种情况:①必须并处,即“必并制”。如《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并处没收财产,没有选择余地。②可以并处,即“得并制”。如《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是否并处酌情裁量。

    (2)与罚金选择并处,即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在这种情况下,同条文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供选择适用,故称“选科制”。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没收财产的范围只能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风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大本人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明确属于家属自己所有的财产,比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家属已劳动所得购置的供本人使用的物品等,所谓“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部分财产。

    从数额上看,没收财产的范围既可以没收财产之全部,也可以没收财产之.部、究竟没收多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没收的是全部财产还是都分财产以及财产的名称、数量。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当为犯罪人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法关于没收财产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罪责“自负不株连家属”的原则,这对于保证罪犯家属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是非常有利的。

    (四)没收财产与偿还債务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债务。在没收财产以后所发生的债务不能用没收的财产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应理解为“在月决生效前”。②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正当的买卖、借贷、租赁、承揽等所欠的债务。如果是不正当债务,如因赌博、嫖娼、吸毒等所欠的债务,不在清偿之列。根据《规定)第7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③必须有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不主动请求槛还债务,可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也就没有必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④必须是在没收财产的数额内偿还。如果债务数额超过了没收财产的数额,国家不予偿还。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办法,本着先急后缓、照顾困难的原则,酌情处理。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五)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

    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以看出, 实践中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违禁物品和犯罪行为人本人所用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两者不得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