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逃避追缴欠税罪

院校:沈阳化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2 11:58:41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须具备四个要素:

    ①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已被税务机关确认。

    ②纳税人实施转移或者隐医财产的行为。即纳税人所实施不是直接针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对抗行为,而是消极对抗行为。行为人非法转移或隐匿的财产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自身暂时逃匿的方法,而未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因逃匿行为并不足以必然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结果,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行政措施实施追缴行为,因而不构成本罪,若携带可供执行的财产逃匿的,应以本罪论处。

    ③转移和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

    ④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必须达到1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负有纳税义务且有能力纳税而故意逃避追缴欠税。对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因实施偷税犯罪而受到税务机关查处,在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查缴应纳税款过程中,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法逃避纳税义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偷逃税款的罪数认定问题,存在一定理论分歧,“一罪论”认为,偷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形成吸收关系,属于刑法上的吸收犯,应以主行为即偷税罪论处.“数罪论”认为,行为人前后行为针对同税款,行为人的目的前后一致,因此,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区别对待说”认为,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偷税与逃税针对不同税款的,应数罪并罚;偷税与逃税针对同一税款的,如果行为人先偷税后逃税的,实行数罪并罚:而如果行为人用转移、隐匿财产的方法达到偷税的目的,属于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断。

    ⑤本书认为,先偷税后逃税的,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应以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03、第211 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