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院校: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8 08:46:32

    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曾实行完全混业监管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职责被先后剥离,分别划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但是,2003年12月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仍然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为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甚至新增了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这些金融监管职责,不再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性监管,而是以强化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为目的,以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功能性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当前所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其所要制定与执行的货币政策,以及试图实现的货币政策目标紧密相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责有:

    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也主要用于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该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交易方式有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和远期合约。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方式主要包括:制定与两个市场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确定可以交易的市场工具:审核交易主体资格;确定市场的交易方式;审查交易工具的发行方式和利率水平:监测市场的日常变化,负贵市场信息的统计和公布检查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200年,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信货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2008 年,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等。

    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外汇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申报与统计、人民币汇率管理等。银行间外汇市场是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在人民币与外汇之间进行买卖交易的市场,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实施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制定交易规则;审批外汇市场的准人规则;监管外汇市场的交易价格;监管交易工具。

    银监会设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外汇管理上的职责分工问题凸显。外汇存储外汇的汇人汇出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负责;而外汇之间的买卖、兑换等由银监会监督管理。前者表面是监管问题,但实质与货币政策密切相关,影响到金融市场货币总量的控制。相比之下后者主要是监管问题,与货币政策关系不大。在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但这种制度助长了中国居高不下的外汇储备,这不仅带来外汇储备本身的效益问题,而且给货币政策独立性国际收支平衡、本国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福利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结构转型等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甚至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与兑换的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与实施的《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显然,(金银管理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严重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有关黄金行业的2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取消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等4个项目。

   《金银管理条例》的有效状态使金银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与司法置于尴尬的境地,也使得黄金至今没有成为国内居民资产与外汇储备方面的主要对象。因此,该条例的修改迫在眉睫。立法修改应在两个方面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黄金的职责,具体包括:(1)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交易:(2)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业务。

    4.负责反洗钱工作。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9. 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由于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完成,200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职责有:负责承办组织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也进- 步强调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与职能。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反洗钱局,全面履行反洗钱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尤其是《反洗钱法》的具体规定(5)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金融机构报告沙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能。

    5.管理信贷征信业。《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国务院增加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权力。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据此,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具体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包括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宣传和普及相关金融知识等。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等重要规章,与质检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案》: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信贷征信业的规范和管理。

    6.对银行业的危机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4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对于金融稳定有着异常突出的意义。在目前严格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中央银行将比任何一家专业金融监管机构,更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席卷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