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邑大学函授《财务管理》学习课程- 自利行为原则

院校: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1-07 11:23:47

    自利行为原则

    自利行为原则是指人们在进行决策时按照自己的财务利益行事,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人们会选择对自己经济利益最有好处的行动。自利原则的依据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该假设认为,人们对每项预期的交易都能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作为行动方案。自利原则假设企业决策人对企业目标具有合理的认识程度,并且对如何达到目标具有合理的理解。在这种假设情况下.企业会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自利原互相影响是“公平”交易。在这些非人格化的交易中,从可供使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是首要的考虑。

    自利行为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应用称为委托一代理理论。根据该理论,应当把企业看成是各种自利人的集合。一个公司涉及的利益关系人包括普通股股东、债权人、银行、政府、社会公众、经理人员、员工、客户、供应商等。这些利益关系人都是按自利行为原则行事的,企业与各种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大部分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这种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契约"来协调。契约包含明确契约和模糊契约两种,如企业与短期债权人之间定有在未来的特定日期支付特定金额的货币就属于明确契约;而员工承诺诚实和努力工作,经理承诺按股东最佳利益行事则属于模糊契约。

    自利行为原则的另一个应用是机会成本和机会损失的理论。有竞争力的值得做的行动经常被采纳。当某人采取了一种行动时,这种行动就取消了其他可能的行动。一种行动的价值和最佳选择的价值之间的差异称为机会损失,被放弃的最佳行动的价值称为机会成本。例如,假定你未做过多考虑就以3 200美元出售了一辆车,第二天发现这辆车可以卖到3300美元.则至少蒙受了100美元的机会损失,3 300美元就是机会成本。尽管机会成本和机会损失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难以避免,但在做出一项有效决策时机会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