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挪用资金罪

院校:郑州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7 11:02:39

    挪用资金罪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①以货币形态表示的人民币、外币:②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股票、国库券、债券;③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同于职务侵占罪。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挪用,即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单位资金的用途和方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D刑法根据资金用途方向的不同,具体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挪用类型:①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种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须符合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资金用途须为非营利活动、非违法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是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一般性消费开支,如买房、买车等。二是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6条将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3万元以上。三是挪用时间三个月,挪用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不构成犯罪。②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此种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其资金用途必须为营利活动,且挪用数额须达到前述数额的标准,但不存在挪用时间的要求。③挪用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包括归本人或者他人用于非法活动。如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嫖娼、贩毒等活动。此种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无须具有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要求。尽管刑法未明确规定其数额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般将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 2000以 上,作为追诉的起点数额。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此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四。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中,行为人只能具有非法占有、使用资金的故意,而不能具有彻底改变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不法所有目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退还”,是指挪用资金后因客观原因(如已挥霍或者其他原因)想归还而无法归还,此时,“不退还”只是加重量刑的一个情节,不改变原犯罪的性质。但是,若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后,改变原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具备客观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主观上不愿归还资金的,应转化定罪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若该项非法活动成立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