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8 08:38:54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