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业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院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0-04-12 09:10:02

    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政策性银行是一-国银行体系中与商业银行并存、互补,而又与之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它们基于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或意图而设立,所以,它们的经营行为会受到政府部]宏观决策与管理行为左右,从而与政府之间保持某种依存关系。这就决定了政策性银行不能如商业银行那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企业法人,而只能是为政府特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带有公益(事业)法人的性质。

    为了进一步理解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就有必要分析它与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1.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设立,政府是政策性银行的坚强后盾,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领导。(2)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力工具。政策性银行因服务于不同的产业领域、经济领域而受到政府相应的经济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集中表现在它与财政部门的关系上,因为政策性金融是财政与金融相互渗透、互为利用的-种形式,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实质上就是一种财政投融资活动。

    2.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相对松散。政策性银行不具备派生存款或信用创造功能,一般不在中 央银行货币政策管理制约之列,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管理政策性银行。例如,日本的“二行九库"直接由大藏省领导,而不受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直接管理。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由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管理,而后者隶属于农业部。但是,政策性银行毕竟是银行,所以,中央银行仍给予其必要的资金支持与业务指导,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的开展也要尽量同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资金方面,中央银行向政策性银行提供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构成政策性银行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例如,秦国的农业合作银行就属此类。(2)人事管理方面,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实行人事结合。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有中央银行的代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中也有政策性银行的代表,这样便于两者的协调与配合。(3)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方面,一. 些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仍需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例如,比利时的国家T业信贷银行、国民职业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都应在比利时国家银行存款,并保持-定 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可以归纳如下:(1)平等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依法享有某些政策性优惠待遇,但并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2)互补关系。商业银行构成- 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银行承办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办理的金融业务,在商业性金融业务活动薄弱或遗漏的领域开展活动。两者之间形成主辅、互补而非替代、竞争的关系。(3)配合关系。许多政策性银行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是间接的,即西过商业银行转贷给最后贷款人。另外:政策性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贴信还担保等鼓励与支持,在业务上进行。定的监督故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4. 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政策性银行的服务(业务)对象局限于某些领城或方面,有的有K期稳定的业务对象,如农业发展银行:有的则须不断也调整其服务对象,如开发性的政最性审行。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信贷关系和投资关系:(1)日贷关系。各国政策性银行一般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联(2)投资关系。政策性银行认购投资对象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本,与投资对象具接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这种投资关系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产业取向。例如,根据(韩国开发银行拥有股份管理法》的规定韩国开发银行既可以认购为实现主要工业计划而发行的一个以上的公司债券,又可以购买公司股票,参与公司资本运作。

    5. 政策性银行之间的关系

    根据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需要而设立的不同政策性银行,为了实现政府经济产业政策的目标,各自侧重服务于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彼此之间既有分工义有合作。它们共同构成了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完整体系,彼此之间存在共同使用资金总量和协调处理边际性业务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大多直接从财政预算中列支,因而其多少受制于政府的财政状况,政策性金融筹资的总规模,必须与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随意扩大。另一方面,虽然政策性银行在设立之初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能和业务领城,但不同政策性银行之间难免存在业务上的相互交叉,因此必须注重政策性银行彼此之间的协商,政府决策部门也应该及时予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