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能源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要约收购的法律结果

院校:银川能源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1 15:03:17

    要约收购的法律结果

    要约收购结束后,收购人与目标公司面临的法律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终止上市交易与强制受让。《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收购失败。国务院证券委1993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规定:”要约收购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要约收购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未对收购失败作出规定。

    (3)变更企业形式。由于收购不仅可能导致被收购的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还可能致使股份集中,股东人数减少,使公司不再具备原先股份公司的条件,需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