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义务
1.票据义务的含义及特征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与票据权利相对存在。票据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金钱给付的义务。
票据义务不同于一般金钱债务,它具有以下3个特性。
(1)单向性。在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必须单独地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而不能以此为条件对票据权利人主张一定的权利。
(2)连带性。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只能有一个,而票据义务人可能有多个。凡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都是票据义务人,主要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参加人等。票据义务人之间对票据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在某一票据义务人无力偿还时,其他票据义务人都有代其偿还的责任。
(3)双重性。票据义务带有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性质。票据义务人要向收款人、持票人担保票据真实有效,付款人要按规定履行票据义务。付款义务是主要义务,担保义务为从属义务。
2.票据义务的种类
票据义务的种类与票据权利的种类是相对应的。
(1)主票据义务,是指主债务人或其委托人依票据记载所承担的付款又务。通常认为,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支票保付行是主债务人,承担直接、绝对的付款责任、承史之前的汇票付款人、未进行保付的支票付款行虽不是主债务人,但他们作为出要人的委托者应前无接受持票人提示,因此,也可认为他们所承担的是主要据义务,只不过他们所承担的并不是绝对的付款责任。
(2)副票据义务,是指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具有担保责任的性质。在主票据义务未能履行时,副票据义务人应履行付教义务。
(3)辅助票据义务,是指参加承兑人或保证人作为特定债务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它具有代位责任的性质,即参加人或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代替先前的被参加人或被保证人视行相应的票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