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层次

院校: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4 09:03:02

    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层次

    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是根据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认识论基础以及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属性,对犯罪构成要件所作的层次性分类。不同的分类,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从不同的层面上全面地把握犯罪构成。

     一、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也称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直接由刑法规定的成立某具体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即某具体 犯罪类型化的要件。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内容和数量)都是不同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它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条文共同加以揭示的。有的条文揭示了某种犯罪的特殊的行为要件,也有的条文揭示某种犯罪的主体、罪过等方面的要件。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得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规定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就刑法整体而言,具体要件本身是细微的、分散的。

    (二)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又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切犯罪的成 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尽管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和数量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升华为四个共同要件。例如,盗窃罪有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抢劫罪有枪劫罪的行为方式、诈骗罪有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又有些其性, 这些其性的内容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刑法规定的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何种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为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请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一定的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侵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 刑法规定的说明人或者单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为犯罪主体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构成犯罪的单位也应具备定的主体资格 。

    (4)刑法规定的说明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不但为分析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是建立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依据。

    (三)选择要件

    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指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而是部分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一般的犯罪对犯罪主体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成立,但刑法上有一些犯罪则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能成立。如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又如,任何犯罪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下进行的,但特定的时空(时间、地点)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是一些特定的犯罪以- .定的时间、地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府猎等犯罪,刑法规定必须是在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明这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才能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特点,在犯罪共同要件的基础上作进步的抽象, 犯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又可分为两大类,即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客体要件、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犯罪的方法等反映行为事实特征的构成内容,无论是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还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统称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平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称之为犯罪的主观要件。

    面中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相统-原则,那种只根据人的所谓犯罪思想,而不问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就予以定罪,称之为主观归罪,我国封建社会中的“腹非耶”就是“主观归罪”的典型,而只根据行为和行为的损害后果而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就予以定罪的,称之为客观归罪。古代刑法大都以结果论责任,不太美心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因而又呈现出客观归罪的特征。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二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偏侧于一端,其结果必然乱判滥罚,罪及无事。因此。只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犯罪构成理论,严格按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就能有效地避免发生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错误。

    三、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是否为标准形态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菜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 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映犯的构成要件.①可以说,当某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时,行为应成立该罪既遂,并且通常是单独犯的既遂。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后的犯罪构成。即行为或后果等特征虽然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的基本构成要件,但与总则有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符合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递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内容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四、封闭的犯罪构成和开放的犯罪构成

    按照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是否明确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封闭的犯罪构成和开放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某犯罪的构成特征 在刑法条文中都作了具体规定的犯罪构成,其特点是内容具体,范围明确,适用封闭的犯罪构成,海法人员只需依照刑法条文之规定,无须另外加以补充。刑法中,大部分犯手的构成特征都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应属于封闭的犯罪构成。

    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某一 犯事的构成特征在刑法条文中表述抽象, 具有弹性, 由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描述构成要件的各要素,适用开放的构成要件,仅根据刑法规范对构成要件的文字描述尚无法判断行为是否犯罪,还需要法官进行其他补充判断的构成要件.对刑法典而言,开放的犯罪构成使犯罪构成处于一种待补充状态,固然满足了刑法典本身的简约需要,但由于开放的犯罪构成依赖于非刑事法律补充,也给司法适用留下了较大的裁量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