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14 09:17:53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和邮政部门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送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私自开拆、隐置、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行为人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隐匿邮件,是指将邮件、电报子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受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邮件”,是指将邮件、电报子以撕毁或抛弃等。本罪的客观方面不包括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同时,又窃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盗窃罪从重处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而遗失、毁坏邮件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在犯罪客体、犯罪的方法上有相似之处,主观上也都是由故意构成。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犯罪的对象范围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对象是信件,而本罪的对象既包括信件,也包括其他邮件和电报。②犯罪的主体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③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侵犯通信自由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而本罪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依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而盗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