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业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

院校:济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8:12

    金融业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这里的“没有履行”与一般保证中的“不能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既包括债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也包括其由于主观过错不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享有抗辩权,其内容与债务人的抗辩权相同,但不包括先诉抗辩权。

    在实践中,贷款银行在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时均明确约定借款合同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借款担保合同虽然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但是保证人所承担的代偿责任却与主债务人相同。贷款银行这样约定是由于借款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其实质是限制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贷款银行不必像其他从属性担保合同那样首先向主债务人要求清偿,而是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且没有先后顺序限制。这是我国借款合同保证的一个显著特点。

    凭单据付款保证

    凭单据付款保证是指金融机构同债权人约定,在债权人按照主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其提交证明文件时,即应向债权人或者其指定的收益人支付金额。它是遵循国际惯例应用于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对外担保业务,可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对外出具。此类担保独立于主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虽然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它具有非从属性。保证人是第一债务 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主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首先要求担保人履行。目前,国际经贸和金融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贡,已基本形成了以人的担保代替物的担保,以非从属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代替从属主合同的传统担保的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虽然尚未给予此类担保以确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法院判例和学理上都承认了它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