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院校:岭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23 10:32:45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收藏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将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区别开来:①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珍贵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珍贵文物。本罪的文物是国有单位所收藏的:而后罪的文物既可以是单位收藏的,也可以是个人收藏的。②相对人不同。本罪出售、赠送的相对人没有限制,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而后罪的相对人只能是外国人。③主体范围不同。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且是国有单位:而后罪的主体范围较宽,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不过,当国有单位将收藏的珍贵文物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时,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犯,由于后罪是针对特殊对象的法条,因而是特别法,按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出售或私赠文物藏品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